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被罰款逾五萬元

<新聞公報>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於2017年11月
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港幣54,000元。

涉事處所位於觀塘敬業街一座工業大廈,屋宇署人員視察時發現單位鄰近平
台上加建了一個51平方米大的僭建物,處所原有大門亦被拆除,改裝為一道
耐火能力未符標準的大門。有關僭建物在無獲得屋宇署事先批准的情況下進
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有關大門亦違反《建築物(建造)
規例》第90條所訂明的耐火能力規定。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
(1)條向處所擁有人發出清拆令。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
其僭建物及裝回防火門,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物業管理公司可協助業
主找出及清拆所有僭建物,以確保樓宇符合《建築物條例》的安全及衞生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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