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沒有遵從清拆命令被判緩刑監禁及罰款

<新聞公報>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以及罰款七萬四千二百元。

有關清拆命令涉及九龍長寧街一座住宅大廈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在大廈後樓梯與一單位之間的圍牆違例開鑿的一個通風口。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有關業主仍未清拆事涉僭建物,屋宇署遂向業主提出檢控。業主去年七月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八千九百七十元。然而,業主仍沒有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今年一月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超過十次在不同物業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記錄,認為案情嚴重,在考慮被告的背景報告及其律師的求情後,於三月二日判被告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以及罰款七萬四千二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18年3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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