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小型工程違例定罪個案

各位準業主,如果您準備翻新您理想家居,請您依照2010年12月31日實施小型工監管條例去處理裝修事宜

現在已經不可說"不關自己事",”師父你是專業!!我不是,我不知道"這類推卸責任說話,事關小型工監管條例已經是法令了!

小心處理工程項目,理行身為業主對社會法律責任~

原文

屋宇署今天(4月26日)表示,東區裁判法院4月17日裁定,一名沒有向屋宇署註冊的承建商及其董事,違法進行工程,判罰款68,000元。這是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以來,首宗有關小型工程的檢控個案。

 
     因應一位市民就「劏房」內的違例建築工程作出的舉報,屋宇署早前派員視察沙田大圍一幢樓宇的單位,發現該單位的結構混凝土樑被鑿開洞口,單位正進行排水工程。
 
     由於在混凝土樑開鑿洞口屬結構改動工程,有關工程必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方能展開,否則即屬違法。至於有關排水工程則屬小型工程,必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否則亦屬違法。
 
     屋宇署發現從未接獲有關開鑿洞口工程的圖則申請,亦未有接獲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排水工程的小型工程呈交文件。
 
     負責工程的承建商並未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備存的任何註冊承建商名冊。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對有關承建商及其董事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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