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及申請小型工程的程序

進行小型工程目關人士的法律責任

「訂明註冊承建商」的法律責任

有責任確保所進行的工程全面遵守條例

假如擬進行的「小型工程」將會違反任何規例,在這情況下不應展開或進行該違規工程,且應將有關事實告知「安排展開或進行工程的人」及/或「訂明建築專業人士」。

不論是依照批淮及同意程序或「簡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須持地監督工程的進行。」

除「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個人)外,所有「訂明註冊承建商」均有任監督工程的進行。

就第I級別或第II級別小型工程而言, 持的監督可確保進行的工程不會與己在工程展開前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的訂明圖則及詳圖出現偏或重作離。

 

 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律責任

業主和法團應定期檢查及妥善維修和保養自己的樓宇, 以確保安全。

如因樓宇失修發生意外,傷及他人,業主和法團可能因此須負上法律責任。

 

大廈第三者保險現己實施

跟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所有法團必須就大廈的公用部份及法團財產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承保額為每宗事故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並須將有效的保單展示於大廈的顯眼處。如法團未有按規定購買保險, 即屬違法。一經定罪, 管理委員會各委員可能判處最高罰款5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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